刑法中追溯时效的认定规定在第几条?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对追溯时效这个概念很感兴趣,想知道在刑法里关于追溯时效认定的具体条文位置,好去详细看看相关规定,这样心里能更有数。不知道有谁能告诉我具体是在刑法第几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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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追溯时效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对追溯时效进行了规定,具体是在第八十七条。该条明确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也对追溯时效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则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建了我国刑法中关于追溯时效的认定体系,确保了司法实践中在追诉犯罪时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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