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卖淫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下刑法里对卖淫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我朋友遇到点事儿,好像和这方面有点关联,我就想先搞清楚法律上到底是咋说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违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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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将单纯的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围绕着卖淫活动衍生出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是被明确规定为犯罪的。 首先是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的“组织”,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强迫”则是违背他人意愿,迫使他人进行卖淫。 其次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样依据该条法律,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为组织卖淫的团伙负责招募小姐、把人送到卖淫场所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还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就是用各种方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容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则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另外,传播性病罪也和卖淫活动相关。《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知道自己有严重性病还去进行卖淫或者嫖娼,就构成了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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