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对卖淫嫖娼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下刑法对卖淫嫖娼的规定。我在生活中听说过相关事情,但不太清楚在刑法层面到底是如何规定这些行为的,是怎样判定和量刑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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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规制,它主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一般的卖淫嫖娼活动,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而是面临治安处罚。 不过,刑法对与卖淫嫖娼相关的一些严重行为作出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与卖淫嫖娼相关的组织、强迫、引诱等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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