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在我国,恶意诉讼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首先是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已有的事实进行歪曲、篡改,使其与真实情况不符。比如,甲为了让乙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伪造了乙向其借款的借条,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次,如果在恶意诉讼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也会根据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为了达到恶意诉讼的目的,通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来制造证据,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再如,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会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发现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恶意诉讼的行为人赔偿因其恶意诉讼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