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究竟是如何追究的?
我身边有涉及土地审批的相关事例,其中似乎存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况。我想了解具体在怎样的情形下会被认定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以及不同情节对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还有相关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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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主体在土地审批等相关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若滥用职权则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看犯罪情节及对应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最后,要明白此罪的危害。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会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严重干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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