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怎样的?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受害人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提到的是“物质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因素。例如,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本身就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能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慰藉。而且,刑事案件中对精神损害的认定和衡量比较困难,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在一些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的案件中,比如交通肇事罪等,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在这些案件中,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规则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总的来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