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包给乙方乙方转包丙方,丙方工伤该如何处理?


在甲方承包给乙方,乙方又转包给丙方,丙方发生工伤的情况下,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首先,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乙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却把业务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丙方,那么乙方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表明若甲方明知乙方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丙方,甲方也要承担责任。 如果转包是合法的,接受转包的丙方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那么一般由丙方按照正常的工伤处理流程来负责,比如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给予受伤员工相应赔偿,赔偿项目通常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若构成伤残)等,这些赔偿标准依据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在实际处理时,受伤的丙方人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关系证明(转包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伤认定材料(事故发生经过证明、医院诊断等),以确保能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相关概念: 用工主体资格:简单说就是一个单位或组织有合法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工伤保险责任: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在员工发生工伤时应承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