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中,工伤事故责任主体究竟是谁呢?


在工程转包中,工伤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当承包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时,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接工程后转包出去,若其本身是合法注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那么在转包工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该建筑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因为其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对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负有责任。 其次,若承包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那么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比如,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人承包了工程后又转包,在此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那么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时能有实际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比如转包单位先行垫付了工伤赔偿费用后,可以向存在过错的承包人追回这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