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伤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外包工伤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赔偿责任的划分情况。如果是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由该组织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赔偿项目;若该组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若是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发包单位承担用人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例如,A公司将工程外包给有资质的B公司,B公司员工工伤,若B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就由B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赔偿;若B公司没交保险,就由B公司全部赔偿。若A公司将工程外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C,C手下员工工伤,A公司就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赔偿。 再次,关于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可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随后再行索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