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立案规定有哪几种类型?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的几种类型。 首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被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会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简单来说,就是这些案件一般要当事人自己主动去法院起诉,司法机关才会管。 其次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如果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后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有案不立的情况。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而公权力机关不追究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需要被害人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等相关证据。 了解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的类型,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案件属于哪种类型,从而准备好相应的材料,顺利进行刑事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