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表格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刑事案件,想了解一下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不知道这个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一个清晰的表格能让我一目了然地知道不同阶段的羁押时间限制呢?希望能得到相关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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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羁押期限,就如同您所期待的表格形式,以清晰的逻辑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呈现。


首先是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为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是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最长期限可达三十七日。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接下来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规定,并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还可能会有所延长。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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