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以下将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开庭前,法院会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庭的时候,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审理过程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调查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过程。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他可以就案件事实、自己的行为以及对定罪量刑的意见等进行最后陈述。 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应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第一审程序的判决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此外,在第一审程序中,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比如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是一个严谨且重要的过程,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