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去运输那些能够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犯罪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五条,如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予以立案追诉。比如,1-苯基-2-丙酮达到五千克以上;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还有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相当数量的。 另外,要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还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应当立案追诉,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来立案。并且,要是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运输相关规定的物品的,会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中也规定了相关内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会面临相应处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等物品的犯罪行为。 共犯:在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制毒物品:能够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像上述提到的各种化学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