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税务部门工作,最近听闻有同事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情况。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这关系到同事行为的性质,也让我能更清楚这类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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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税务人员因为私人原因,故意不征收或者少征收应该征收的税款,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税收损失。 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税务人员因为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少收了10万元及以上的税款,就达到了立案标准。比如,税务人员甲为了照顾朋友的企业,故意少征了该企业的税款,经过一段时间的累计,使得国家税收损失达到了12万元,那么甲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此罪。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这表明不仅直接实施不征、少征税款行为的税务人员可能构成犯罪,上级指使的人员同样可能被追究责任。 三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就是说,即使造成的税收损失没有达到10万元,但如果税务人员存在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很恶劣的情节,也会被立案处理。例如,税务人员乙虽然少征的税款只有8万元,但是他收受了企业的贿赂,这种情况下也会涉嫌该罪。 一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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