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我打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但不太清楚相关的管理规定。比如在车辆要求、驾驶员资质、经营许可这些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违反规定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详细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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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经营许可方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一系列条件,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只有通过审核获得许可后,才能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车辆要求,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条件、环保标准,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还需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同时,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符合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 在驾驶员资质上,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需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经营服务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等。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也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例如,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员若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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