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回避制度面临着哪些窘境?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它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回避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然而,当前我国回避制度面临着一些窘境。一方面,从制度本身来看,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比如对于“其他关系”“利害关系”等概念,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回避容易产生争议。不同的人可能对这些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法官在判断时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另一方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当事人申请回避难的问题。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可能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申请,向谁申请,以及申请的程序是什么。而且即使提出了申请,也可能因为缺乏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导致申请被驳回。 此外,还有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对于审判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回避制度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果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也没有当事人申请回避,那么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即使事后发现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对案件的影响也可能已经产生,纠正起来也较为困难。 总的来说,我国回避制度面临的这些窘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界定标准,简化申请程序,加强监督机制,以保障回避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