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哪些情况呢?

我最近遇到了和海关相关的行政复议问题,不太清楚在海关行政复议里,被申请人会有哪些具体情况。比如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单位,还是涉及的其他相关主体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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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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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在海关行政复议中,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几种情况。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作出的诸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作出该行为的海关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例如,某企业因海关作出的罚款决定而申请复议,那么作出罚款决定的海关就是被申请人。 其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这种情况在涉及多个海关管理领域或者联合执法时可能出现。比如,在边境口岸的联合执法行动中,两个不同地区的海关共同对某批货物作出了扣押决定,那么这两个海关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如果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在实际工作中,海关可能会与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联合开展行动。若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海关和参与的其他行政机关都是被申请人。 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上级海关的批准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比如,下级海关在经过上级海关批准后对某企业作出了暂停报关业务的决定,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那么批准该决定的上级海关就是被申请人。 最后,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海关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等若没有合法授权就作出行政行为,责任应由其所属的海关承担。比如,海关的某个内设机构自行对企业作出了警告处罚,企业申请复议时,该内设机构所属的海关就是被申请人。 总之,明确海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对于当事人正确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被申请人,以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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