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作为小三导致离婚会怎么判?
我女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一个已婚男人在一起了,后来知道对方已婚但没及时分开。现在那男人老婆要离婚并且可能会追究我女儿的责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会怎么判?
展开


在我国,“小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离婚判决的角度来看,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因为“小三”的介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在财产分割方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可以涵盖“小三”介入的情况,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让过错方少分财产。 而对于作为“小三”的女儿,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会直接对其进行惩罚。但是,如果涉及重婚,即“小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那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如果女儿一开始不知情,后来才知道对方已婚,且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不会构成重婚罪。另外,如果“小三”存在恶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受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