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代位执行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情况是怎样的?


债务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下面来说说债务代位执行的成立要件。首先,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并不是说被执行人完全没有财产,而是指其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例如,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100万债务,而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加起来只有50万,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是不能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当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具备债务代位执行的基础条件。 其次,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所谓到期债权,就是指该债权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比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25年1月1日,到了这个日期之后,这笔债权就属于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执行的核心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第三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 最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申请是启动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没有申请,法院不会主动进行代位执行。申请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 关于债务代位执行的行使情况。当满足上述成立要件后,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如果对债务没有异议,就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并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又欠甲8万元且已到期。乙向法院申请对丙进行代位执行,法院向丙发出通知。若丙认可这笔债务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就需要向乙支付8万元;若丙提出合理异议,比如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会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再做相应处理。总之,债务代位执行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