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我是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现在法院对诉讼数额进行了确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于这个确认数额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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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代位权诉讼的概念。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有权利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对于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虽然《民法典》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对确认数额负责的。 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对次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且确定了具体的债权数额后,如果次债务人不能完全履行债务,那么债务人应当对未履行部分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本身就对该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例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乙欠甲100万,丙欠乙80万,且乙怠于向丙主张权利。甲通过代位权诉讼向丙追讨,法院确认丙应向甲支付80万。如果丙只支付了50万,那么剩下的30万,债务人乙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但债务人对于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中未得到清偿的部分,是有义务进行偿还的,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关系的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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