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管理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债务人财产管理包含多方面内容。首先明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采取集中管理,比如对运输工具这类易流失资产集中管控;适时维护,像易损机械设备安排留守人员定期维护;在清算周期长时,征得债权人同意,房屋等资产可对外出租,实现增值与维护;同时要购买财产保险防范损失。 流动资产管理,银行存款全面销户集中存入管理人账户,现金存款由会计专人保管核算,存货指定专人盘点并编制盘点表,按价高者得原则及时处理。 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要先依法确权,聘用专业人员确定权属;接着依法评估,确定合理价值;最后依法转让。 投资资产,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所占股份份额管理,全资子公司需全面接管,资产管理转让后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此外,管理人还有追回权,对于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处分的财产,以及破产企业高管非法占有利益、债务人出资人未缴出资等要依法追回。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一些行为是无效的,像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一些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等,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也可请求撤销。 相关概念: 追回权:是指管理人依法对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所处分财产,以及破产企业高管非法占有利益、债务人出资人未缴出资等进行追回的权利。 破产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这些行为。 破产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以及受理前6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