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我是债权人,已经提起了代位权诉讼,现在诉讼确认了一定的数额。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于这个确认数额需不需要负连带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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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概念。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确认数额后,债务人通常是需要对该数额负连带责任的。这是因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让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和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举例来说,如果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但乙一直不向丙主张权利,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确认了甲可从丙处获得的债权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若丙不能完全履行支付义务,乙就需要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甲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需要审查债务人是否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以及债权人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通知和催告义务等。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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