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未发放的工资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之前申报了工资,但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还没发放。我想了解下,这种已申报却没发放的工资,能不能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不太清楚相关的税务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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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已申报未发放的工资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了“实际发生”。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原则。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把已申报的工资实际发放给了员工,那么这笔工资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要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发放,就不能在对应年度扣除,而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 例如,某企业在2024年12月申报了当月工资,但因特殊情况直到2025年5月才发放。如果该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是2025年5月31日,那么这笔工资就可以在2024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在2025年5月15日结束,那这笔工资就不能在2024年度扣除,只能在2025年度扣除。 所以,已申报未发放的工资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在于是否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做好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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