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后是否就已解除限高令?
我之前因为一些债务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也被限制高消费了。现在我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了。但我不知道限高令是不是也跟着自动解除了,我想了解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后限高令是不是就自然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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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是两个不同但又有一定关联的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去履行,从而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人。而限制高消费,则是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目的是通过限制其进行一些高消费行为,来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通常情况下,当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移除后,并不意味着限高令会自动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只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但没有满足上述解除限高令的条件,限高令依然会存在。所以,即使解除了失信被执行人,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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