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定义是什么?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定义。 财产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导致将来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甲担心乙在诉讼期间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导致将来即使自己胜诉了也拿不到钱,这时候甲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乙的房子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限制乙对房子的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先予执行,则是指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先予执行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紧迫需要。例如,在一些索要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中,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候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先予执行则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它们在民事诉讼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