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最怕被哪个投诉部门投诉?


传媒公司属于文化娱乐行业,其经营活动会涉及多个方面,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投诉部门也有所不同。以下为您介绍几个常见的投诉部门: 首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传媒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比如夸大宣传服务效果、虚构成功案例等,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像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设置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等,就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是文化和旅游部门。若传媒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文化活动相关,例如举办演出、文化展览等,但存在违规操作,像未经许可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演出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等,文化和旅游部门有权进行监管和处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再者是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是传媒公司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等业务,并且存在违规播放内容、违反节目制作规范等问题,就可以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有相应的监管权力。如果传媒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发布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如传播谣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宣扬恐怖主义等不良信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若传媒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