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有效吗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个条款,说让我自己去缴纳社保,公司会给一定补贴。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想知道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有没有效,要是无效的话对我和公司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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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是无效的。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社会保险,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这意味着,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来排除或者变更的。因为社保关系到职工个人利益,也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若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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