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奸罪中公共场所是如何界定的?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犯罪,量刑会不一样。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强奸罪里的公共场所是怎么界定的,像商场、公园这种地方肯定算公共场所,那一些相对封闭但人员可能进出的地方,比如未营业的店铺算吗?想了解下具体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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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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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对于强奸罪中公共场所的界定,这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里有明确的说法。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这里强调了公共场所以及“当众”这两个关键要素。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它具有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大的特点。像常见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因为这些地方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开放,人员往来频繁。 对于一些相对特殊的场所,如果其具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且可能随时有不特定的人进出,也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例如未营业的店铺,虽然处于未营业状态,但如果其门未锁,人员可以自由进出,并且从性质上它是面向公众经营的,那么在这样的地方实施强奸行为,也可能符合在公共场所犯罪的情形。不过,如果场所是完全封闭的,与外界相对隔离,不具有公共使用和人员流动的特征,那就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 总之,界定强奸罪中的公共场所,关键在于判断该场所是否具有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人员具有流动性和公共使用的性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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