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情节严重该如何界定?
我朋友参与了一个开设赌场的事,说是共同犯罪。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里,情节严重是怎么界定的呢?我担心朋友的情况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想了解清楚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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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该解释并没有直接针对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给出详细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首先从赌资数额来看,如果共同犯罪中涉及的赌资数额巨大,例如累计达到了较高的金额标准,往往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次,参赌人数众多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通过共同犯罪的方式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也会倾向于认定为情节严重。再者,从违法所得来看,如果共同犯罪人通过开设赌场获取了高额的非法利益,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 此外,开设赌场的时间长短、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也会在界定情节严重时被综合考虑。例如,长期持续开设赌场,使得当地赌博风气盛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这种情况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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