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界定是怎样的?
我自己经营了一家小公司,一直用着一个商标,最近突然有其他公司说他们注册了这个商标,让我停止使用。我在他们注册前就已经用这个商标了,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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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指的是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善意地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在该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在别人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这个商标了,那在别人注册之后,他还能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内接着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界定商标在先使用权,首先要有在先使用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人就已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了。比如,甲公司在2018年就开始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使用“阳光”商标进行销售,而乙公司在2020年才申请注册“阳光”商标用于服装类,甲公司就有在先使用的事实。 其次,使用人必须是善意使用。善意使用意味着使用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使用人是恶意抢用或者明知他人有注册计划还使用,就不能享有在先使用权。 最后,在先使用的商标要有一定影响。这是指该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比如,甲公司的“阳光”牌服装在当地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不少消费者认可和购买,就可以认为该商标有一定影响。 总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且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以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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