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拖欠工程款,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利息吗?

我是个小包工头,之前接了个项目,工程完工都半年多了,甲方一直拖着工程款不给。合同里有写违约要承担责任,我听说还能要利息。我就想问问,甲方这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是既要承担违约责任又要给我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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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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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对于拖欠工程款是否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利息,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违约责任和利息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通常在合同中会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而利息在这里可以看作是一种资金占用的费用,当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的资金被占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利息就是对这种损失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发包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关于利息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意味着,无论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承包方都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那么,违约责任和利息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责任又约定了利息,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承包方可以同时主张。因为违约责任和利息所针对的是不同性质的损失,违约责任主要是对违约行为本身的制裁和对合同履行预期利益的保护,而利息是对资金被占用期间损失的补偿。 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利息后,所获得的赔偿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时,发包方可能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责任和利息的总额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拖欠工程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发包方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利息,但最终的处理结果要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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