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的交付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


在探讨实践合同的交付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实践合同的概念。实践合同,也被叫做要物合同,它是和诺成合同相对的一类合同。诺成合同通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而实践合同呢,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会成立或者生效。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交付在实践合同中的作用。关于交付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这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来判断。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处涉及实践合同的规定。比如,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里很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交付(提供借款)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就是说,仅仅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还不够,只有当贷款人把钱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这个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 再看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当寄托人把保管物交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才宣告成立;不过,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另外,定金合同也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交付就是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才成立,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通常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让交付成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暂不生效,等标的物交付时合同才生效。这种情况下,交付就成了合同的生效要件。但这种约定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判断实践合同的交付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关键在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我们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来准确认定。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实践合同中交付的法律效果,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