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情况,具体方式有哪些?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刑罚方法。 从适用情况来看,驱逐出境主要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当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驱逐出境。例如,一些外国人在中国进行严重的经济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就可能面临驱逐出境的处罚。这里的“可以”意味着是否适用驱逐出境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非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必然会被驱逐出境。 在适用方式上,驱逐出境有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独立适用时,它是一种主刑。即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不判处其他刑罚,直接判处驱逐出境。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他们的犯罪行为虽然触犯了我国法律,但还不需要判处其他刑罚来进行惩处。 附加适用时,它是一种附加刑。即法院在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主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的同时,附加判处驱逐出境。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当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例如,某外国人在中国犯了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附加驱逐出境,那么在其服刑五年期满后,就会被驱逐出中国国境。 此外,除了刑法规定的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也规定了行政性的驱逐出境。该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这意味着,行政性的驱逐出境主要是针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外国人,它和刑法上的驱逐出境在适用对象、适用依据、适用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