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费用的确定与归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折旧费用的确定与归集在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要明确折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通俗来讲,就是只有符合规定的、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且在合理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才能进行折旧计算。 其次,折旧方法的选择也很关键。企业一般可以选择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直线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它简单易懂,就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而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能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适合一些技术更新换代快的资产。 再者,折旧年限的确定要符合规定。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最低折旧年限要求。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确定折旧年限,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 最后,关于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要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用途,将折旧费用合理地归集到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中。比如,生产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最终分摊到产品成本中;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这样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情况,为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总之,企业在折旧费用的确定与归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