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在当月减少了,现在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当月减少的这些固定资产需不需要计提折旧。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避免在财务处理上出现错误,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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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对于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有明确规定。从会计角度来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同时,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这一规定其实很好理解,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其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价值的一种分摊。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在当月其实还是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月应该对其计提折旧。而从下月起,该固定资产已经不再属于企业,也就不再需要对其计提折旧了。 从税务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也遵循了类似的原则。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折旧的计提方法和时间等也需要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时,要确保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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