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当月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这个月要报废了,在会计处理上有点拿不准。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固定资产在报废当月需不需要计提折旧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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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于固定资产报废当月是否计提折旧,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原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折旧”这个概念。折旧通俗来讲,就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为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比如一台机器设备,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它的性能会逐渐下降,价值也会不断减少,这减少的价值就通过折旧的方式体现出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这里的“减少”就包含了固定资产报废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当固定资产处于报废当月时,虽然它即将退出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用,但按照规定还是要计提折旧的。 从原理上来说,这一规定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固定资产在报废当月,实际上还是参与了企业当月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损耗的价值应当在当月进行合理分摊,所以需要计提折旧。 举个例子,假如企业的一台生产设备在2025年2月决定报废,那么在2月份依然要对这台设备计提折旧,从3月份开始就不再计提了。这样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利润情况,使财务报表更真实可靠,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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