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分别是什么?


在了解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之前,我们先分别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事,但还没严重到犯罪的程度,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也就是说,当有犯罪嫌疑的人可能会妨碍案件侦查等情况时,就会被刑事拘留。 下面来说说它们的决定机关。 对于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而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