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聚众斗殴罪吗?
我在研究法律历史,想知道在1979年刑法里有没有聚众斗殴罪这个罪名。我对法律不太懂,就是单纯好奇法律在不同时期的规定变化,不知道1979年刑法里有没有明确这个罪名,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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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的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聚众斗殴罪”这个罪名。 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对于类似聚众斗殴这种具有一定暴力性、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按照流氓罪来处理的。流氓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罪名,它包括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多种行为表现。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的行为是包含在流氓罪之中的。 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了使罪名更加具体明确,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才将流氓罪进行了分解,其中就单独设立了聚众斗殴罪。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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