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有什么区别?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的法律监督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抗诉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当检察院认为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问题时,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这意味着即使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只要发现确有错误,检察院依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再者,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检察院就不能再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抗诉。 最后,审理的程序不同。二审程序抗诉后,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后,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在主体、对象、期限和审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正确运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