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群岛海道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海洋法相关知识时,对群岛海道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我想知道它们具体在适用范围、通行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有哪些不同之处,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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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洋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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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海道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是海洋法中涉及特殊海域通行的两种重要权利,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群岛海道通过权适用于群岛国指定的群岛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群岛国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特定的群岛海道,供外国船舶和飞机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而过境通行权则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类海峡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且在该海峡中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时不适用过境通行权。 其次,通行方式有差异。在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时,船舶和飞机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群岛海道和空中航道,在适当的情形下,应遵照群岛国制定的有关航行和飞越的合理法律法规。而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也需要遵守相关国际法规则以及沿岸国关于航行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但相比群岛海道通过权,其在航行和飞越的限制规定上略有不同。 再者,权利义务不同。对于群岛国来说,其有权指定群岛海道和空中航道,并可以制定关于通过群岛海道的法律和规章,但这些法律和规章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应尊重群岛国的主权和相关规定。而对于适用过境通行权的海峡沿岸国,虽然也可以制定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但要符合公约规定,不得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外国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要承担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对群岛海道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两者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条件、通行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可以清晰地区分这两种通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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