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的区别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人保和财保是取保候审的两种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人保也就是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财保即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其次是适用对象有差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保证人保证: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而对于其他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财保。 再者是担保责任不一样。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金保证则是以金钱来担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最后是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人保,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规定,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即解除。对于财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及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等条款,对保证人的条件、义务、罚款,保证金的确定、收取、退还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