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和生活事实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遇到了案件事实和生活事实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感觉好像有点相似,但又觉得肯定有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它们各自的定义是什么,又有哪些明显的不同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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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案件事实和生活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二者的区别。 生活事实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自然发生的各种事情和现象。它是客观存在的,涵盖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两个人之间的日常交流、一场普通的买卖交易等。生活事实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没有经过法律的筛选和界定。 案件事实则是指那些进入到法律程序中,能够被证据证明,并且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是从生活事实中筛选出来的一部分。案件事实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来认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能被证据支撑的生活事实,才会成为案件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在法律程序里,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这些被证明的事实才会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案件事实。 比如,甲卖给乙一件商品,这是一个生活事实。但如果之后乙以商品质量有问题起诉甲,那么在这个诉讼中,与商品质量问题、买卖过程等相关且能被证据证明的部分,才是案件事实。而在这个买卖过程中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对话等生活事实,就不会成为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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