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相关事务,涉及到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自己不是很懂这方面知识,想弄清楚这两种合同到底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在主体、内容、形式要求等方面都有哪些差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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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概念有所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比如个人找工匠定制家具,这就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像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次,主体有差异。承揽合同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街边的小修理店承接修理业务,修理店和顾客就构成承揽合同主体。但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且要具有相应资质,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 再者,合同标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大,而且通常都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像大型桥梁、高楼大厦的建设等。而承揽合同标的大小不一,通常是比较具体的工作成果,签订方式也相对灵活。 然后,合同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而承揽合同并未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也可能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但为避免争议,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 最后,主要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的规定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由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相关概念: 承揽人:指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获取报酬的一方。 定作人:指提出工作要求并支付报酬的一方。 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价款并对工程建设提出要求的一方。 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进行工程建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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