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我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哪些主要区别,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是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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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概念方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是自己主动停止了,或者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也就是犯罪人已经开始行动了,但是因为一些自己控制不了的因素,导致犯罪没有成功。 从主观方面来看,二者差异明显。犯罪中止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弃犯罪的意愿,是主动、自愿的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相对较小,有主动悔悟的表现。而犯罪未遂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并非其主观上主动想要放弃犯罪,行为人仍然有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图,只是客观条件不允许。 在客观方面,表现也不相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甚至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而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由于客观障碍而未能得逞的阶段。 法律后果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鼓励和从宽处理的态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是“可以”而非“应当”,说明法律在处罚未遂犯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予相对灵活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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