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和谅解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对方提出来刑事和解,但是又给我出具了谅解书。我有点搞不清楚刑事和解和谅解到底有啥不同,它们在法律上的意义、适用情况、产生的效果这些方面都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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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都是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比较重要的概念,不过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而刑事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而刑事谅解的适用范围则相对宽泛,几乎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害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出具谅解书。 在法律后果方面,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刑事谅解书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也会将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二者的参与主体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刑事和解一般需要在司法机关的主持或参与下进行,有相对严格的程序要求。而刑事谅解更多的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自行协商,程序相对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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