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得对方谅解是否能撤案?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和对方沟通后,对方愿意给我出具谅解书。我想知道,有了对方的谅解,这个案子能不能撤案呢?我不太懂法律程序,也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撤案的条件是什么,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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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取得对方谅解并不一定能直接导致撤案。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刑事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它们在撤案方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对于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意味着,如果是自诉案件,只要取得了对方(也就是自诉人)的谅解,并且对方愿意撤回起诉,那么案件是可以撤案的。常见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 然而,对于公诉案件,情况就复杂得多。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不能直接撤案。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才会撤案。取得被害人谅解,通常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但不是撤案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取得对方谅解后能否撤案,要根据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来判断。在实际情况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准确了解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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