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失的情况有啥不一样。我身边好像有人遇到类似的事儿,不太明白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是在主观意图上不同,还是在造成的后果认定上有差别呢?想了解下具体的区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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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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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失(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一个在刑法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是主观方面。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某人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他应当预见到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人出于报复社会的目的,在繁华街道上驾车横冲直撞,他明知这样做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却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是直接故意;如果某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属于间接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两者在行为表现和危害后果上也存在差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的不慎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工人违反安全规定操作,导致发生爆炸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这种行为往往是在正常活动中因疏忽或过于自信引发的。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通常具有主动性和恶意性,行为人会主动采取一些危险方法来实施犯罪。例如,故意在饮用水源中投放有毒物质,这种行为是行为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明显的恶意。 在危害后果方面,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一般不构成该罪。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失(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的认定以及法律处罚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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