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临时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的专门定义,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不管是长期还是短期的用工,都受法律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和“雇工”,就包含了所谓的“临时工”。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临时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即使没交工伤保险,临时工受伤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临时工要享受工伤待遇,还得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临时工只要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管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都有权利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