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在法律意义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这意味着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比之下,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是当事人为了表达订立合同的诚意而预先支付的款项。如果合同顺利履行,订金可以抵作价款;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返还给给付方。订金不具有定金那种担保性质,不存在双倍返还的罚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订金认定为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二者的区别,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如小张打算购买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小张支付2万元定金。如果后来小张反悔不想买这套房子了,那么这2万元定金开发商是有权不予退还的;反之,如果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了别人,那么开发商就需要双倍返还小张4万元。但如果合同中写的是“订金”,当小张不想买房时,开发商应将2万元订金返还给小张;若开发商违约,只需返还小张2万元订金即可,无需双倍返还。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区分“定金”和“订金”,明确自己支付款项的性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一字之差,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