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拘留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留置、拘留和逮捕都是司法机关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留置是国家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采取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合并执行的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期限最长为十五日。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日。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